「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十八20)若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聚在一起,禱告、敬拜、做決定或其他事務時,宣告此經文,神就必定與我們同在。
錯誤!這又是一個對於馬太福音第十八章19-20節的常見誤解。欲知這段經文相關討論,請見《烈火聖約》第三章。這種廣為流傳的解釋觀點的問題出在完全不予理會內含這兩節經文之段落(意義單位)的意涵!這段經文始於馬太福音第十八章第十五節,終於二十節。經文的主題是教會風紀,十九到二十節中聚會的兩三個人就是第十八章十六節教會風紀案的見證人!耶穌給他們的應許是祂會聆聽他們要一個公道和醫治犯了罪肢體的申訴(十八:15),他們面臨教會風紀這樣令人不安的差事時,耶穌大有權威的同在也會幫他們壯膽。這個應許在它的意義單位中(十八:15-20)非常直截了當,也專屬於該意義單位,一旦我們漠視這些耳熟能詳經文的文本脈絡,就會扭曲其意義和這個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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