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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與我 - 心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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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且看這件沸沸揚揚纏訟長達12年的官司如何在張冀明手上,因著仰望天父得著屬天的智慧而畫上漂亮句點。下期推出「兒女就學」,精彩好文,敬請期待。

2005年7月22日,木柵捷運線與法商馬特拉長達12年的合約糾紛官司在我手中畫下圓滿句點。此案件的前半段我沒有參與,但何其有幸在它的後半段,代表法商馬特拉公司進行與台北市捷運局之間的法律攻防。而在我還不知道最高法院已判決馬特拉勝訴確定時,突然接到聯合報記者來電告知並詢問我的看法,我只說了一句「感謝主!」

接到這起棘手案件時的我,雖然訴訟經驗已逾15年,但我清楚知道如果沒有依靠天父,我不可能在短短四年間將這起案件順利結束,因此,對耶穌的幾句話語有了深刻體悟。

學習順服的功課
2001年7月16日才加入這家全球法律事務所沒多久的我即被指定負責協助處理客戶馬特拉剛輸掉第一審訴訟的這起案件。

原來,法商馬特拉於1988年7月與台北市捷運局簽訂木柵線捷運的機電工程合約,承接木柵捷運從台北木柵動物園站到中山國中站的機電工程。由於木柵捷運土木工程延遲完工,造成馬特拉無法依照合約訂定的期間履行完成機電工程合約,馬特拉認為台北市捷運局應該賠償「因遲延履約所造成的損失責任」。馬特拉便依照合約規定,提起商務仲裁,請求台北市捷運局支付10億餘元的賠償金。

仲裁庭最後認定台北市捷運局應該賠償馬特拉損失,並在1993年10月6日作出決定。但台北市捷運局不服這結果,因此向法院提出所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這場訴訟戰爭從1993年11月5日一直打到2000年11月24日才結束,台北市捷運局最後敗訴確定,須依仲裁判斷結果支付馬特拉金錢損失。不過,台北市捷運局仍不甘心,就在馬特拉於2000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時,台北市捷運局又於2001年1月5日提出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有趣的是第一審法院於2001年5月17日竟判決馬特拉敗訴,也就是台北市捷運局無須支付馬特拉任何金錢損失!

馬特拉不幸輸了第一審訴訟,原本以為能取得台北市捷運局支付10億餘元的遲延履約賠償金,頓時如「煮熟了的鴨子」般飛了!馬特拉自然不服第一審判決,他們雖然沒有將我們撤換,但爲了降低失敗風險,他們請來先前承辦相關訴訟的律師,希望在多位律師的通力合作下,可以反敗為勝。馬特拉重新組合律師團隊的此一要求,我們台北負責人不得不接受,也同意遵照這位回鍋辦理本案的律師要求,一切法律動作都須聽從她的指示辦理,在法庭上沒有經過她的許可,任何律師不得隨意發言。

由於事務所輸了第一審,在「敗軍之將不敢言勇」的現實中,自然須聽從回鍋律師的指示,所以即使當時我已有15年的訴訟經驗,打贏官司的比例也很高,但既然成為協助辦理這起案件的一員,也只能全然依照這位律師及事務所既有的承辦律師的指示,協助辦理這起案件。這似乎是天父磨練我的開始,因為以我過去的戰績,我總是訴訟案件的主事者,我習慣發號司令,而非聽命於他人,但天父在我加入這家全球所不久,就給我一個完全不同的角色,要我謙卑地從頭開始,學習作個「聽人使喚」的僕人!

2001年7月19日,第二審首次開庭,馬特拉的律師席上已坐了包含事務所律師在內的三位代表律師,因此我只能坐在律師席後頭的旁聽席上,觀察雙方律師攻防。台北市捷運局當時請的律師是某大學知名教授,又曾經擔任律師公會理事長,相當受人敬重。我注意到審理此案的二審法官不時對他面露尊崇之色,且給予他充分的發言機會;而馬特拉陣營的我方律師似乎沒有得到相同的待遇,主事律師往往起身講不到幾句話就遭法官打斷或斥退。從開庭法官的問案態度及雙方發言情形,我已然嗅到馬特拉會再輸的味道。

以前若遇到類似情況,我必定不假思索地主動跳起來為客戶爭取權利,但由於先前主事律師已指示法庭發言須經她同意,而且我當時只是協辦此案,須遵從老闆及主事律師的指示,維持團隊和諧。所以,即使我有想法,也只能遞紙條給我方代表律師。沒想到,我的動作引來承審法官好奇,她竟主動說:「張律師,你有什麽意見?」但我遲遲不敢發言,一直等到主事律師首肯後,才起身表達我的觀點,而承審法官竟然沒有打斷我,甚至還回應:「嗯,你這樣講有道理。好,我們調查。」

天父賜的「服事」功課
開完第一庭不久,主事律師恰好有事,無法繼續擔任這起案件出庭的第一線工作。在徵得馬特拉同意下,老闆指示我接替出庭第一線的重責大任,成為訴訟戰場上的「主將」。事實上,這「主將」角色很難擔綱,因為馬特拉當時已聘請包括原來主事律師在內的五位外部專家,所有二審策略及書狀不僅須經過這五位專家過目同意,而且還須翻譯成英文,交由馬特拉的法國律師及負責本案的人員審閱。我加入此團隊的時間最晚,須聽從所有團隊成員的指示;雖名為「主將」,實則沒有任何可供差喚的「士兵」。因此,所有的準備工作均落到我的頭上。

另一方面,我清楚瞭解這「主將」的地位是「失敗時,須一肩扛起所有責任;成功時,則是歸功於大家努力的成果」。爲了改變法官對馬特拉的成見以贏得最後的成功,更爲了成為一位在法庭裏「有所為」的「主將」,我不能被動等待團隊成員發號司令,反而須主動提出看法請求團隊成員核准,才能為自己這個「主將」爭取到法庭戰場上施展技巧的最大空間,並準備可以運用的「法律子彈」。所以,我學習馬太福音二十三章11節,耶穌所教導:「你們中間誰為大,誰就要作你們的用人」;以及祂在約翰福音十三章為門徒「洗腳服事」的精神。我盡速讀懂每一份文件,而且主動草擬書狀,呈請專家團隊審閱及批判,以便可以在法官訂好的開庭時間提出補充書狀。

如果從1993年仲裁判斷作成,計算到我承辦的2001年止,台北市捷運局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額,連同本金加計利息已高達約20億元,這應該是我有史以來承辦糾紛金額最大的案件,此案件所需瞭解的過往資料幾乎可塞滿一整間房間。既然已從法官首次開庭的態度中,嗅到馬特拉會再輸的味道,我自然不敢掉以輕心。爲了反敗為勝,除了要有上訴第三審的最壞打算外,也須思考改變二審法官態度的主要法律主張;我須有佈局上訴第三審的訴訟策略,而且要找尋可以打擊第一審判決馬特拉敗訴的新主張。

由於雙方的法律戰爭從「仲裁判斷」打到「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後再打到「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涉及的法律範疇包括「仲裁法」、「民事訴訟法」、「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等民事法典,可說涵蓋了大部分律師考試的法律科目!因此,我不得不重新研究這些法律之間的關係。同時,由於我未曾參與此案歷來的訴訟,不理解相關事實,只好針對所閱讀過的文件,依照發生時序作一份「大事記」,以便瞭解相關事件的彼此關係。爲了跟時間賽跑,我當時幾乎每天從一大早七點左右到事務所閱讀相關文件、研究法律爭點,忙到晚上十點多才返家休息。這段時間妻子的體貼與兒女的諒解是支持我前進的最大動力。

最後,我發現過去一審沒有主張的重要事實及法律爭點,決定提出補充書狀。此書狀不只須經馬特拉委請的上述團隊成員審閱,也須取得馬特拉主辦人員及法國律師核准同意,因此我得再次和時間競賽。

以往承辦的案件都由我一人負責,因此我說了算,無須與太多人協商、討論。然而,馬特拉案件完全不同於我過去辦案的方式,我固然仍須負責成敗,但我須花費一半以上的辦案時間與團隊成員溝通我想要實施的訴訟手段,而且我草擬的書狀還須經過所有團隊成員挑剔、批評、修改,甚至還須以大局為重,依照團隊成員「動口不動手」的指示,拋棄自己的看法、順從他們的意見,進行書狀修改工作!爲了使這案件反敗為勝,達成在法庭上的「主將」任務,我精算完成這份書狀所需花費的內部時間與程序,包括:草擬書狀的時間、給專家團隊審核書狀的時間、與專家團隊討論書狀的時間、再依專家團隊意見修正書狀的時間、將專家確認的書狀翻譯成英文提供給馬特拉的法國律師及負責本案人員審核的時間、等待馬特拉相關人員核准書狀的時間、回答馬特拉針對書狀提出問題的時間、匯總馬特拉相關人員及專家團隊最後意見修正完成書狀的時間、翻譯最終書狀內容給馬特拉相關人員確認出狀的時間等。各階段之間的等待、修剪、調整種種磨練顯然是天父爲我量身打造的成長機會。

從成為馬特拉案件的團隊成員,到案件順利取得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勝訴的四年多裏,其中的點滴辛酸只有親自走過才能體會。在這四年裏,對於團隊成員偶爾批評我的作法與口頭批判我所撰寫的書狀,心中雖曾怒氣填膺,但感謝主,一路上天父的看顧與保守相隨,因而能夠放下身段,委曲求全,忍耐度過!最終,這案件反敗為勝,過程中的辛苦都已隨之化成美好回憶,而我也因此體悟不少辦案技巧。這些體悟事後陸續成為我發表「律師不會告訴你」一系列法律書籍的重要內容,也獲得讀者的認同成為暢銷書籍,我似乎反而成為這案件的最大受益者!

學習為「仇敵」禱告

先前提到馬特拉同意老闆安排由我擔任法庭第一線的「主將」,但馬特拉總部人員仍不放心,特別派人專程來台看我在後續開庭的「表現」;我的老闆也因客戶要求,而首次到庭觀看我開庭。我因參與過第一次開庭,瞭解承辦法官的態度,實在沒有把握她在第二次開庭時,會因為「主將更換」而改變對馬特拉的態度,加上這是台灣歷來糾紛金額巨大的案件之一,備受眾人矚目。案件成敗的重大壓力我幾乎無法承擔,於是在開庭前的清晨,我早早來到事務所,一個人獨自在辦公室跪地禱告,單單仰望天父。

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44節說:「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我先前不太明白這句話的意義,但在擔任此案件的法庭上「主將」時,我猛然想到:如果台北市捷運局的律師能理性說理,如果承辦法官能公平對待訴訟雙方,那我代表馬特拉上法庭戰場時,就能獲得一個盡情揮灑的環境。因此,我向天父禱告:懇求天父保守法官的心,能心平氣和地聆聽訴訟雙方說法;懇求天父保守對方律師,能理性提出主張,且對我方的主張能理性對待;同時,我也懇求天父安靜我的心,能有系統地表達馬特拉的主張及點出第一審判決的錯誤,更懇求天父保守開庭戰場一切平和。我持續禱告了卅分鐘後,才出發赴法庭戰場。

提早到達法庭戰場,將文件資料放置於律師席後,我靜靜坐著,持續默禱,一方面壓制自己莫名的緊張情緒,另一方面也思考如何言簡意賅地清楚表達所準備的書狀內容。等到法官蒞庭,訴訟雙方展開攻防時,馬特拉總部代表已坐在旁聽席上聆聽,同時有專業人員進行即時翻譯,說明開庭進行狀況。感謝主!此次法官態度比第一次開庭理性,她充分尊重我的發言時間,而對方律師雖仍猛烈攻擊,但我方都能一一回應及反擊,充分表達先前準備好的書狀內容。整個開庭時間前後達四、五十分鐘,天父垂聽了我的禱告,祂保守了開庭的順利!

庭訊結束返回事務所後,馬特拉總部代表對我的表現說了一句:「very impressed」,之後,他們沒有詢問太多的問題,即整裝返回法國。老闆對我開庭表現的評語則是「法庭上的獅子」,事後更表達希望及早推薦我成為事務所的全球合夥人,面對種種回應我只是微笑以對。從開庭的經驗,我深刻理解「為仇敵禱告」的重要。我過去以為「為仇敵禱告」等於祝福了仇敵,而仇敵反而會更加兇猛地對待我!但這是消極錯誤的看法。事實上,為「仇敵禱告」的積極意義是仇敵會在天父的控制中,不再對你產生巨大衝擊,你反而會因此得到祝福並全身而退。就如同耶穌在路加福音十章5-6節所說:「無論進那一家,先要說『願這一家平安。』那裡若有當得平安的人,你們所求的平安就必臨到那家;不然,就歸與你們了。」

訴訟是糾紛雙方透過理性辯論,由法官定奪勝負結果,原本看似文明理性解決問題的途徑,難免會因為糾紛雙方失控的情緒,造成彼此誤會加深,以致無法理性達成糾紛解決方案;同時,法官與你我一樣,難免也有辦案情緒,未必能理性看待手中的每個案件。所以,他們雖然不是你的真正「仇敵」,但他們可能因為魔鬼仇敵的攻擊,失去原有的理智及態度,自然影響你的糾紛事件解決時程。因此,不論你與他人有無矛盾,你都要為你的對手、團隊成員、合作對象…等人禱告,「祝福他們就等於祝福自己」,才能如願以償達到你想要的結果。

感謝天父透過這案件教導我這個不容易體會的功課。過去我總靠自己完成每一次開庭,覺得自己可以掌握每個案件的開庭進度。沒想到,天父巧妙地以馬特拉案件,指引我體悟耶穌提到「為仇敵禱告」的功課!

漸至佳境的祝福
得到馬特拉的初步信賴以及老闆的肯定後,我處理這起案件的空間增大不少,也更能靈活運用過去的訴訟技巧。爲了讓遠在法國的客戶放心我的動作,也讓他們理解我每一個操作手法,我一改過去客戶提出問題,事務所被動回答問題的作法,主動將我想要採取的策略及早說明,並且一一答詢他們提出來的疑問。一旦他們理解同意我的想法,我立即準備書狀,以便儘早交予專業團隊審核,及時在下次開庭前完成書狀內容。這樣不僅更加穩固客戶信賴的基礎,同時也給擔任法庭「主將」的自己創造許多可運用的「法律子彈」,利己又利人。

另一方面,事務所過去與客戶的溝通常因為事出緊急,而須安排電話會議,但因法國與台灣間有數小時的時差,常須調整自己的作息時間,配合召開電話會議。由我主導本案件後,我盡可能以電子郵件方式,及早完整說明我的想法及作法,並搭配必要的文件附件,以利客戶閱讀及瞭解。等我大清早到公司,開啟郵件信箱,得悉客戶意見及看法後,我可立即依他們的指示,辦理各項訴訟工作;我並要求自己無論客戶何時發郵件詢問,都須在一天內回應,有效率地解答他們的疑惑,以取得他們完全的信賴,並讓他們感覺到我是全心全力、心無旁騖地處理他們的案件。

通過這些作法,我確實取得客戶的信賴,建立起良好的互動模式,而客戶提出問題的頻率也慢慢減少,讓我更有時間專心處理各項前線作戰的所有細節。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我不斷調整訴訟策略,最後以「聲東擊西」的方式來打贏這場戰爭。同時我花了很大的功夫製作三個大圖表解析本案的過往案情,幫助自己能在出庭時以簡潔清楚方式說明,同時可以讓法官一目了然。配合每次出征開庭的卅分鐘跪地禱告,看著製作的三張圖表,思考默想每次開庭的雙方可能攻防及法官可能的反應。

2005年7月22日此案件由最高法院作出最後確定判決,馬特拉終於獲得最終勝利,煮熟的鴨子又再次飛回來了!

經過此案件,我體悟人生許多複雜問題實在遠非人所能管控,尤其在訴訟爭議案件中,很難斷定孰是孰非及事實真相,因此,我處理訴訟案件時,只有克盡全力並仰望天父帶領。在我事後承辦其他案件時,我依然在每次開庭前向天父禱告,求天父安靜我的心、開啟法官的智慧,也為對方祝福禱告,更重要的是,我學習將結果交給天父,不再強加給自己對訴訟結果的不必要壓力,學習交託仰望天父。作為訴訟律師,我的職責是忠於當事人,做好事實分析,並在法庭戰場上為當事人奮戰!

聖經哥林多前書四章5節提到:「時候未到,甚麽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讚。」經過這件事,我學習單純謙卑仰望,因為隱情和人心中的意念、謀略只有天父能顯明。所以,在2005年7月22日最高法院判決馬特拉勝訴確定時,接到聯合報記者的電話詢問,我不假思索地只說了一句「感謝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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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12 Victor C. M.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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